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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有什么特别之处

诉讼离婚特别之处包括只能由法院受理、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只能由婚姻当事人亲自提起等。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包括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等。

一、诉讼离婚有什么特别之处

诉讼离婚的特别之处包括:

1.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和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争议的解决结果不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法院的判决。

3.只能由法院受理,别的任何机构都不行。

4.只能由婚姻当事人亲自提起,他人不能代替。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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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离婚有什么法定情形

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包括:

1.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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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离婚有什么期限

诉讼离婚期限包括: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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