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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
存在多份遗嘱,律师助力认定我方遗嘱效力
案件亮点
重组家庭存在多份遗嘱,安嘉首席律师张丽珍助力当事人认定遗嘱效力,完成房产与存款继承。
案情简介
2022年,刘先生的父母相继去世了,但和姐姐的继承纠纷也就自此开始了。
姐姐(商女士)和刘先生同母异父,十岁的时候跟着母亲来到了刘先生父亲的家里,之后夫妻俩才生下了刘先生。
姐姐与父母的关系很差,矛盾多发,所以父母偏爱弟弟多一些,加之刘先生成绩优异,自打出国留学之后,早早就实现了经济独立,父母都对他十分满意,二人曾立遗嘱要把房产留给儿子。
但父母相继去世后,姐弟俩对遗产的分割分歧很大。因为父母曾经留下了好几份遗嘱,并且在晚年时期,老两口的身体状况与精神状况都陆续出现了问题。于是姐姐质疑遗嘱的真实性,也拿出了一份遗嘱,说母亲要把房产一半留给她。
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刘先生辗转找来安嘉律所,寻求帮助。
争议焦点
父母早年设立的共同遗嘱与父亲晚年设立的自书遗嘱能否被认定有效?
母亲的代书遗嘱能否取代共同遗嘱的效力?
案件结果
刘先生指定安嘉律所首席律师张丽珍来帮助他维护权益,张丽珍律师接到委托后,与刘先生展开了深入地沟通后,对案件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随即协助刘先生开始了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
随着调查的深入,我们了解到,老两口是在二十年前共同订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近几年母亲患有痴呆等病症,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刘先生本想将父母接到国外与自己共同生活,但受姐姐阻挠,刘先生只带走了父亲。但到了国外,父亲也显露出了痴呆症状。就这样,分居两地的两位老人分别立下遗嘱,都将自己的遗产份额留给自己身边的孩子。
庭审中,张丽珍律师向法庭大量举证说明,二十年前夫妻二人所立遗嘱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遗嘱成立的构成要件,并在近五年之内,经刘先生父亲一方多次订立相关遗嘱反复确认“共同遗嘱”出自二老真实意思表示,足以佐证二老“共同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而商女士(姐姐)所出示遗嘱的订立期间,二人生母的病情已然达到丧失独立、完整地表达自我意愿的程度。遗嘱订立见证人作为非专业人员不能对遗嘱订立人的精神状态负责,且见证人的陈述与实际病历记载存在出入,遗嘱不应当予以采信。
最终,通过张丽珍律师扎实有力的质证,情理与法理兼容的输出,法院认可了对我方有利的全部遗嘱效力,对商女士所出示的遗嘱不予采信,将老夫妻所遗留的房产与刘先生父亲名下存款全部判给刘先生所有。
至此,刘先生顺利完成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