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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嘉案例
丈夫出轨赠与“小三”近30万元,我们帮女方全额追回
近日,安嘉律师收到一份胜诉判决书,帮助女方追回男方婚内出轨赠与第三者的近30万元。
01、案情介绍
王某(女)与张某(男)系夫妻,于2014年5月21日结婚。2017年11月,赵某某(女)与张某认识,发展为情人关系。从2017年至2019年间,张某多次给赵某某转账,总额共计299109元。2018年12月赵某某通过抖音联系王某,给王某发送照片和视频,王某才得知二人的关系。
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丈夫张某赠与赵某钱财的行为无效,要求赵某某全部返还。
02、案件过程
原告王某向本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张某向赵某某赠与用于购买房屋、贵重礼物的钱款的行为无效;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赵某某返还王某受赠款项299 109元;
3、诉讼费、保全费要求赵某某、张某共同承担。
被告赵某某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首先,赵某某与张某是好朋友,偶尔有相互间的、小额的赠与行为,王某所述的赵某某与张某存在婚外情人关系不是事实。
第二,对于赵某某与张某之间的相互的、小额的赠与,张某与赵某某作为成年人有权利处分,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张某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其单独的、小额的赠与赵某某的部分财产较之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较小,不必然侵害二人的共同财产权。
第四,张某赠与钱财时,赵某某不知道他有配偶,接受张某的赠与时是善意的,该赠与行为不应撤销。
被告张某辩称,认可王某诉称的其与赵某某系情人关系,以及其向赵某某赠与财产的事实和数额,赵某某知晓张某已婚的情形,同意王某确认赠与无效的诉讼请求。
03、法院认为
王某与张某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因此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二人有平等的处理权。张某给赵某某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某,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其行为应属无效。
遂判决赵某某向王某返还全部赠与财物。
04、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向被告赵某某赠与284 138元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284 138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78元,保全费2006元,由被告张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05、安嘉小结
《民法典》关于“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共有为典型的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配偶一方的共同财产权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赠与人的赠与行为损害了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应当予以支持。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既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亦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